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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钓鱼岛争议也由此而生,现在钓鱼岛及其领海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日本实际非法管辖该岛。2012年9月10日起,中国政府部门对钓鱼岛及附属岛屿开展常态化监视、监测。
中国海监执法船在钓鱼岛海域坚持巡航执法,渔政执法船在钓鱼岛海域进行常态化执法巡航和护渔,维护该海域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中国还通过发布天气和海洋观测预报等,对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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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贾宇认为,中国政府发表白皮书,表明中国捍卫领土完整和主权的决心和意志是坚定不移的,也说明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关系到保卫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成果和战后国际秩序的安排,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都应对此予以关注。
“中国通过这一系列强有力的举措,打出了反制日本购岛闹剧的组合拳。白皮书将相关史实和法理昭告世界,既揭露了日本侵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真相,也提醒世人警惕日本军国主义死灰复燃,呼吁国际社会共同捍卫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成果。”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捍卫钓鱼岛主权有理有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钓鱼岛
中国关于钓鱼岛的最早记载可追溯到千年前的隋朝,那时中国的台湾和钓鱼岛邻近着另一个独立的国家叫琉球,隋炀帝曾派使臣朱宽召其归顺。
14世纪,明太祖威震四方,琉球王乃正式进贡朝廷,成为藩邦属国。1372年,中国人杨载首先驻足钓鱼岛。
明永乐年间出版《顺风相送》对钓鱼岛有详细记载,即中国发现该列屿比日人起码早四百年以上,中国符合国际法“有效先占”的条件,日本难强词夺理。
其间明人在台湾辖区钓鱼岛采珠集药、捕鱼开发从未间断过,这些在明嘉庆11年陈侃所著的《使琉球录》中也有清楚记载。
明朝中叶,戚继光等民族英雄抗击倭寇时,就以钓鱼岛为战略防线。1602年日本侵犯琉球,琉球从此遭日人监督内政40余年。
1654年清康熙帝册封琉球王为尚质王,定两年进贡一次,称中国为父国,用大清年号。明清期间的多幅疆海图都清楚标明钓鱼岛为中国的一部分。
1873年日本出兵侵占我属国琉球,并入日本改为“冲绳县”。由于此时清王朝已腐败无能,面对琉球王派到京城哭诉求援的使臣。
只向日本提出“强烈抗议”后就不了了之,琉球从此被日本掠夺。但其间钓鱼岛始终归大清国的台湾管辖。
光绪19年(1893)10月,慈禧太后还把钓鱼岛列屿赏赐给清廷内务官盛宣怀,供其采药之用。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清王朝与日本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
此条约只明文规定割台湾和澎湖列岛,没有提及此一海域的钓鱼岛群岛。1940年,同属于日本“辖属”的台湾和琉球争夺钓鱼岛的归属权,日本东京法庭作出判决:钓鱼岛仍旧归属台湾管辖。
1945年日本向中、美、英、法等盟国投降,声明无条件地废除两国之间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随即废除。按照此约,台湾和它所属各个群岛包括钓鱼岛,全部回归中国。
从《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等重要国际会议公告看,日本占据钓鱼岛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发表《开罗宣言》。
规定“把像满洲、台湾及澎湖列岛那样的日本国从清国人手中盗取的所有地域返还给中国。”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又发布了《波茨坦公告》(8月8日苏联参加)。
其中第八条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而日本的主权必将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等所决定之诸小岛之内。”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由于战后出现了冷战局面,美国为实现其遏制战略,将钓鱼岛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
1971年6月,美国又将钓鱼岛随同冲绳一起“归还”给日本。而日本正是依据这个明目张胆违反国际条约的所谓“协定”,于次年“接管”了钓鱼岛。
中国政府立即发表声明,坚决反对“日美勾结”将中国领土钓鱼岛列入“归还区域”,指出这是完全非法的。
1972年中日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声明,其中第三条规定,“……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常”。
从1964年生效的《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看,钓鱼岛等岛屿与中国台湾省属于同一地质构造。
钓鱼岛与中国台湾、澎湖、舟山群岛同在一个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面上,而与日本辖下的琉球群岛相隔着2000公尺深的海沟。
按照国际公认的《大陆架公约》:“同在一个大陆架上之岛屿归该国所有”的原则,我国对全部东海大陆架享有主权,自然也对坐落在大陆架上的钓鱼岛等岛屿享有领土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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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列岛分散于北纬25°40′~26°、东经123°~124°34′之间;列岛总面积约为6.3平方千米,钓鱼岛面积最大,约4.3平方千米,海拔高度约362米。
距我国台湾省基隆市约190千米,距福建省福州市和日本冲绳的那霸都是420千米。钓鱼列岛周围海域面积约为17万平方千米,相当于5个台湾本岛面积。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位于东海南部、台湾本岛东北、琉球海槽(俗称“黑水沟”)西北侧、琉球冲绳诸岛以西、八重山列岛以北的岛群,与台湾岛位处同一大陆棚。
钓鱼台列屿包括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若干小岛及其他一些岩礁,总陆地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
钓鱼台列屿最东端的赤尾屿距离最西端的钓鱼台约108公里(58海里),最北端的黄尾屿距离最南端的南小岛约23公里(12海里)。钓鱼台列屿各岛因淡水不足、泥土不厚、风浪较大,不适定居,为无人岛屿。
1、诉诸国际法之一:日本不符“有效先占”条件
日本主张对钓鱼岛列屿有主权的主要理由是:日人古贺辰四郎在一八八四年发现该岛后,在岛上建立了木头鱼工厂,搜集羽毛鸟粪。指该岛屿沿海一带久为琉球渔民捕鱼的地方。
此点意在声称日人为钓鱼岛列屿的发现者,并登陆、占领与使用该岛,若此点属实,在国际法上,日本已满足了对该岛的“有效先占”(OCCAPATION)条件。
从而建立了日本对该岛的管辖权(意即取得该岛为日本之领土)。但其子在一九七○年八月则否认该列屿为他父亲首先发现之说,只承认他父亲曾去过,但在此之前早有人去过。
但是中国史藉对此岛的最早记载见一四○三年的《顺风相送》航海图,即中国发现该列屿比日人起码早四百年以上,中国符合国际法“有效先占”的条件,日本难强词夺理。
2、诉诸国际法之二:钓鱼岛不附于琉球
再者,在国际法上若欲依据发现并占有一块无主地为理由,先占之主体必须是国家或由国家授权者,但日人古贺氏在向日本内政部申请对该岛的租地权时。
却被日本政府以“不认为该岛属于日本”为由驳回其申请。而在一九四一年日踞台湾时代的“台北州”为了保有钓鱼岛渔场,与冲绳(琉球)郡打了一场官司。
一九四四年日本东京法院更判决确定钓鱼岛列屿属于台北管辖。当时日本虽已并吞琉球,但到一八九五年,中国战败后,日本占领台湾时同时占据钓鱼岛列屿。
并于次年批准古贺氏的申请,又于次年将之列入为日本领土。但在一九四二年中美英开会议宣言即指出“所有日本窃夺自中国的一切土地,均应由中国政府收复之。”这无疑包括钓鱼岛列屿。
此外,按照国际法中,一九五八年“大陆礁层公约”第六条规定:“(一)海岸毗邻及(或)相向之两个以上国家,其大陆礁层界线之划定。
符合其国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之原则。”即钓鱼岛列屿属中国土地的自然延伸,主权属中国所有绝无疑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钓鱼岛
主要原因是归属权的问题,钓鱼岛本来自古以来是我国领土,但是2战期间,钓鱼岛被弃置,美国占领,2战结束后,美国和日本签订协议将钓鱼岛转给日本,这都是有书面材料的。就这个归属权问题,我国和日本在短期内是不可能达成一致的。
钓鱼群岛位于我国东海,由72个小岛组成的共同体,因其中最大的岛屿叫钓鱼岛,故而整个群岛就叫做钓鱼岛。所有岛屿陆地面积加起来达到6.5平方公里,如果算上周边海域的话,则面积可达到17.4平方公里,对于一个岛屿而言,这样的面积已经不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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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的自然资源:
1、石油资源,钓鱼岛海域蕴藏着800亿桶的海底石油和油气,也有数据称钓鱼岛周边海域石油储量可达30亿-70亿吨。
2、渔业资源,钓鱼岛是中国东海靖鱼场,有着丰富的渔业资源,太平洋黑潮流经,带来大批鱼群,我国浙江、福建和台湾等地的渔民经常到这一带捕鱼。
3、主要捕捞品种有:绿鳍马面鲀、黄鳍马面鲀、短尾大眼鲷、鲐鱼、马面鱼、马鲛鱼、竹荚鱼、蓝圆鲹、青砧鱼、红鲠鱼、鮀鲣、鲨鱼类等,鲭鱼、红衫鱼、飞花鱼、鲣鱼、文鳐鱼、大小黄鱼、带鱼等也很丰富,年可捕量达15万吨。
关于钓鱼岛之争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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